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10月20日下午14:30至15:0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20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3、开标时间:2017年10月20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4、投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成员7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6人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调整为“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投标文件第三部分第25.1条变更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名或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名在开标前一天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招标投标规定。
5、投标文件第三部分第30.5条变更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可选条款)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文件第四部分“二、投标文件的初审”中的“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变更为:
(一)、资格性检查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对是否符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有争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第四部分“二、投标文件的初审”中的“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变更为:
1)供应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3)供应商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负偏离的;
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投标文件第四部分“三、澄清有关问题”中的“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变更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以上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供应商没有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确认的,视为不确认)。
9、投标文件第四部分“四、比较和评价”中的“5.2价格评分”中的备注变更为:
1、价格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供货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缺漏项,而进行调整的,调整价为该项目在其他有效投标中的最高报价。
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供应商,小型或微型企业其产品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
注:①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以及“《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供应商,小型或微型企业其产品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参与评审的价格只作评审用,最终中标价格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项目的中标价。
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的供应商,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0、投标文件第六部分商务部分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表格如下: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上述内容: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1日